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园区内外资项目可享受国家的规定的优惠政策:进口关税的减免、产品出口退税等;
1、对进园区企业供地实行低偿出让或采取租用、合股等合作方式,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、科技先进度和产业关联度等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地价直至无偿供地,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6.4万元/亩,供水1.5元/吨,供电(自备变压器)均价0.54元/度;
2、国内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(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),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,前3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;第4至第5年,给予增值税、所得税征收额地方留成的50%返还;
3、投资兴办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,自认定之日起,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;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火炬计划项目,3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;
4、投资者购并国有、集体企业,且安置原企业职工50%以上的,其新增营业税和所得税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实缴税款全额返还。
5、对地方经济发展牵动性较大的投资项目,优惠政策可进一步放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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